申請須知導覽列:

略過申請須知導覽列    住址變更登記

申請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申請人

略過申請人 本人 戶長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應附委託書 [其他格式:DOC])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略過應備證件及

注意事項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內部分人口住址變更時,應

攜帶雙方戶口名簿) 住址變更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 住址變更自己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

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 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

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

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 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 提憑住址變更者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受託辦理住址變更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

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未成年子女住址變更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應附

委託書 [其他格式:DOC]) 他方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為之,但應加附他方同意書 [其他格式:DOC]。 因應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

分證,自94年12月21日起,民眾如辦理遷徙(住變)、結(離)婚等身分證記載事項有變更之戶籍登記項目時,需另繳交相片1張

更換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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