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臨櫃辦理行照地址變更

應備證件:

車主身分證件:

(1) 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
 
(3) 公司、行號名義: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

證或原發證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4) 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幼童車、校車、救護車及營業車之車主名稱、地址變更,需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印章。

行車執照。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辦理時有效期限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規費:

如需同時換照,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及二年燃料費。

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加收變更費450元。

注意事項:

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如變更地址至外縣市者,

應先結清當年期牌照稅)。

汽車如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經檢驗合格。

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如變更地址至外區者須另檢附原契約書影本(不可越區辦理)。
 
 2. 通信辦理行照地址變更

應備證件:
 
地址變更後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行號者須備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辦理時有效期限超過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影本。

請附回郵掛號郵資25元

注意事項: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繳清(變更地址至外縣市者,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繳納稅費後一個月內,

請檢附收據影本辦理)。

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屆滿前一個月,須同時換照及繳納燃料費。

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在一個月內者請先辦理檢驗。
 
請將上述資料掛號郵寄至原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
 
郵寄資料之信封請務必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及地址及白天聯絡電話。
 
離島車輛不可通信辦理,請逕至監理所(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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